哪些抵押贷款合同在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符合哪些条件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1992年12月31日司法部发布、施行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处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出具公证书;
(一)贷款人、贷款人符合贷款、借款的条件;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合同内容真实、合法。
合同中有强制执行约定的,公证处应赋予该公证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
不符合前述规定条件的,公证处应当拒绝公证。拒绝公证的,公证处应在办证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之对拒绝不服的复议程序。
抵押物登记事项
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事项包括哪些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8号修订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事项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合同,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抵押担保的范围,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应当根据登记事项设立《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薄》,供社会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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