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坚持什么的方针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具体来说,“预防为主”体现了对职业病防治的前瞻性和主动性。在生产活动开展前,就应通过科学的规划、合理的布局,选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和材料,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例如,在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就应充分考虑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确保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防治结合”则强调在注重预防的同时,不能忽视对已经出现的职业病危害的治理。对于无法完全消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如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测和评价,及时发现和治理职业病危害隐患。同时,对已经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要给予及时的诊断、治疗和康复安排。这一方针旨在最大程度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点包括哪些
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化学因素。如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像重金属(铅、汞、镉等)、有机溶剂(苯、甲苯、二甲苯等)、刺激性气体(氯气、氨气等),劳动者长期接触可能引发中毒、过敏等职业病。
二是物理因素。例如噪声,长期处于高噪声环境易导致听力下降甚至噪声聋;还有高温,可引起中暑;此外,电离辐射(如X射线、γ射线)、非电离辐射(如紫外线、激光)等也会对人体造成伤害。
三是生物因素。如在某些特定行业,劳动者可能接触到病毒、细菌、真菌等病原体,从而感染相关疾病,像畜牧业中的炭疽杆菌、林业中的森林脑炎病毒等。
四是粉尘。在矿山开采、建筑施工、水泥生产等行业,劳动者易接触到各种粉尘,如矽尘、煤尘等,长期吸入可引发尘肺病。
五是不良的劳动组织和工作制度。如劳动强度过大、工作时间过长、轮班制度不合理等,可能导致劳动者疲劳、精神紧张,增加职业病发生风险。
三、职业病矽肺三期享受什么待遇
职业病矽肺三期患者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是医疗待遇。患者有权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需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是停工留薪期待遇。患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三是伤残待遇。矽肺三期通常构成伤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可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例如,一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是生活护理待遇。若患者经鉴定需要生活护理,根据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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