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1.法律规范的差异性:在劳务外包的环境下,其操作模式往往以合同法规则为基础,强调双方自主意愿的重要性,即“法无禁止即自由”。
而劳务派遣业务则需要参照劳动合同法,由于劳动合同法涉及到社会保障和公共利益等因素,因此它具有明显的公法特性。
2.管理权限的分化:在劳务外包的情景下,承包方负责直接管理从事外包劳务的员工,而发包方并不能直接干预这些员工的工作。
在劳务派遣的情况下,员工主要由用人单位直接管理,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也将适用于这些被派遣的员工。
3.风险承担的区别:在劳务外包的过程中,承包方招募员工所产生的用工风险并不影响发包方的权益。
在劳务派遣的环境下,劳务派遣机构不对被派遣员工的工作成果负有任何责任,所有的成败风险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4.经营资质的要求:在劳务外包的运作模式中,承包方通常不需要具备特殊的经营资质。
但是,对于劳务派遣机构而言,它们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且必须是经过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法人实体。
5.财务处理的差异:在劳务外包的活动中,承包方会从发包方支付的外包费用中,向从事劳务外包工作的员工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在劳务派遣的环境下,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总额将会被纳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统计范围内。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二、用工单位辞退派遣工如何赔偿
对于劳务派遣性质的员工,当面临解雇之际,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双倍于实际损失的赔偿金;而关于经济补偿方面,则根据该员工在本单位所服务的年限,具体为每满一年就可以获得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赔偿,如果该员工是在服务六个月以上但未满一年的情况下遭到解雇,那么其应该获得的补偿也将以一年来计算;若不满六个月,那么只能得到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如果该员工的月工资水平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在计算经济补偿金额时,其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进行支付,同时,其获得经济补偿的年限最多不得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