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要回户籍所在地吗
在通常情况下,办理离婚手续并不必然需要返回原籍地进行。
根据中国大陆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凡属境内居民自发解除婚姻关系的,无论男女两方都应同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之一,即其中一方长期居住且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若您与配偶结婚时是在女性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手续的话,那么在决定离婚之时,您们同样也有权选择在男性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并完成相应的离婚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去哪个民政局都行吗
若婚姻关系中的双方皆为中国大陆地区合法公民,那么不论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为何地,均可选择前往任意一方户藉所在区域的民政部门进行离婚登记手续的办理;
如有任何一方为外籍人士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合法居民,那么他们必须依照相应规定,前往中国大陆地区合法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进行离婚登记.此外,在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以及四川省等特定地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当事人无需返回各自的居住地,即可直接在当地完成相关程序,无需再向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