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抵押银行贷款质押物范围是什么
1、房屋抵押银行贷款质押物范围是: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且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使用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抵押物和质押物区别是什么
抵押物是指债务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展行而移转给债权人的担保物。抵押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目不转移占有;
质押物为动产与权利,且会转移占有。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为担保债务的展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或者到律师事务所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