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加名字的规定

一、房产证加名字的规定

1、房产证加名字的规定:房产证在没有加配偶的名字前,是个人财产;个人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能改变房产的产权,在离婚时,房产还是个人的,不过要依法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房产证加上配偶的名字,就使配偶对房产拥有了产权,一般属于共同共有。在离婚时,夫妻对房产对半分。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房产证加名的新政策

1、买卖双方提供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转移登记,增加房屋产权共有人。

2、房产证加名购房者到房产委托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赠与公证;到国土房管局的测绘部门出具测绘附图;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携带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赠与公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赠与登记,增加受赠者为房屋共有人。

3、夫妻双方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夫妻析产公证手续;房产证加名与赠与情况下房产证加名字需要的2、3、4手续相同(赠与公证书替换为夫妻析产协议书即可)。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或者到律师事务所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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