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处置和解除监管

   2018-08-24 鲸鱼物流网0
进口时除了向海关提交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以外,还应当提交“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

进口报关

1、进口时除了向海关提交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以外,还应当提交“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

2、填制报关单时,报关单上的备案号一栏要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12位编号。

后续处置和解除监管

1、变更使用地点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变更使用地点。

2、结转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①转出申请人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

②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办理审批手续,海关签发“征免税证明”。

③转出、转入申请人分别向各自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货物出口、进口报关手续。

④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转入地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3、转让

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4、移作他用

①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

②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

③未按照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的其他情形

应当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

如时间不能确定的,应提交税款担保,担保不得低于剩余监管年限应补缴税款总额。

5、变更、终止

(1)变更

变更的情形: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情形

变更的期限: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

(2)终止

终止的情形:破产、改制或其他情形导致减免税申请人终止

期限:自资产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6、退运、出口

持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进口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海关不再补征相关税款。

7、贷款抵押

向主管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不得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

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应向海关提供下列形式的担保:

①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②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

③减免税申请人、境内金融机构共同向海关提交“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

注意:向境外金融机构办理货款抵押的,应当提交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或者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

8、解除监管

(1)监管期届满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不用向海关申请领取“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需要“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的: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领。

(2)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

后续处置和解除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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