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免税备案和审批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1、减免税备案
减免税申请人提出申请,海关对减免税申请人的资格或者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确认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2、减免税审批
(1)申领减免税证明所需单证
(2)主管海关审核,确定其所申请货物的免税方式,符合的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如遇情况特殊,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注意:征免税证明使用一次有效。即一份征免税证明上的货物只能在一个进口口岸一次性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