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受理并准予备案后,企业应当领取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
(1)加工贸易手册
按规定可以不设台账的合同,在准予备案后,由企业直接向受理合同备案的主管海关领取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手册。
按规定在银行开设了台账的合同,由企业凭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到合同备案主管海关领取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手册。
经海关批准,企业在领取加工贸易手册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申请领取加工贸易手册分册。
加工贸易手册分册是指异地深加工结转需要的情况下,由企业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核准,在加工贸易手册(总册)的基础上,将总册的部分内容重新登记备案,载有该部分内容、有独立编号的另一本手册。加工贸易手册分册进出口报关时可以与原手册分开使用,但必须同时报核。
(2)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
对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属于国家规定的78种列名服装辅料,且金额不超过5000美元的合同,除C类企业外,免予申领手册,直接凭出口合同备案准予保税后,凭海关在备案出口合同上的签章和编号直接进人进出口报关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