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用物项及相关技术进出口管制

   2018-09-20 鲸鱼物流网0
主管部门:商务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1.两用物项及相关技术进出口管制是指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履行我国在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加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对核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以及对监控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等物项的进出口实施严格的进出口管制。

2.主管部门:商务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3.主要管理范围:《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包括《核出口管制清单》、《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等所列物项和技术。

4.通关要求:无论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所列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均应按规定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并在向海关申报时主动出示,海关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海关有权对进出口经营者进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进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向商务部申办进出口许可或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进出口经营者未能出具进出口许可证或相关证明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两用物项及相关技术进出口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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