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限行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成都限行规定如下:
1. 限行时间:
- 工作日 7:30 至 20:00。
- 部分特殊情况,如 2024 年 02 月 10 日起,外地燃油车、本地燃油车限行时间为工作日 07:30 - 20:00(节假日除外)。
- 2020 年 12 月 29 日起,崇州市孔子广场及周边全天限行。
2. 限行范围:
- 成都市绕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内所有道路。
- 崇州市孔子广场及周边。
3. 限行车辆:
- 所有“川 A”“川 G”及外地籍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 部分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包括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载客汽车、持 C5 驾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汽车、军车、警车、消防救援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巡游出租车、悬挂使领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外籍车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线路、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4. 限行规则:
- 上述限行车辆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五组,每个工作日禁止一组上述限行时间和限行区域内通行。尾号组合及对应规则分别为:星期一为“1”和“6”;星期二为“2”和“7”;星期三为“3”和“8”;星期四为“4”和“9”;星期五为“5”和“0”。星期六、星期天因法定节假日调休变更为工作日的,当日不实施“尾号限行”。
5. 限行处罚:
- 违反限行规定,将面临罚款 100 元,记 1 分的处罚。
6. 特殊车辆限行:
- 禁止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 150 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除外)在成都市绕城高速(G4202)以内(含绕城高速)区域的道路上行驶。
- 未取得入城证的摩托车全天禁止在成都市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辅道)以及成都高新南区剑南大道以东,科华南路、世纪城路、世纪城南路以西,天府四街、天华二路以北(含上述道路),三环路以南(不含三环路辅道)区域内的道路上行驶。
- 摩托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行驶证和号牌禁止上道路行驶。
- 禁止擅自改变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以及两轮轻便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 驾驶、乘坐摩托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应当各行其道,驾驶摩托车载物应当遵守载物规定,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有追逐竞驶违法行为。
7. 货车限行:
- 全天 24 小时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货车驶入成都绕城高速(G4202,不含)以内区域。
- 全天 24 小时禁止国 IV 及以下排放标准的环卫车、混凝土运输车驶入成都绕城高速(G4202,含)以内区域。
- 每日 7:00 至 19:30 禁止货车通过收费站及互通立交驶入成都绕城高速(G4202);除持有国 VI 货车通行码的冷链运输车和三绿工程车外,其它 7:00 前已驶入成都绕城高速(G4202)的货车及 17:00 前已驶入成都绕城高速(G4202)的持码货车,禁止继续在成都绕城高速(G4202)上行驶,须在早晚高峰时段(7:00 至 9:00、17:00 至 19:30)开始前从最近的收费站(天府收费站、锦城湖收费站除外)或互通立交驶往成都绕城高速(G4202)外侧区域或绕城高速服务区。
- 外地籍货车,每日 7:00 至 21:00 禁止在成都绕城高速(G4202,不含)以内和高新南区绕城外区域[成都绕城高速(G4202,不含)以南、剑南大道(含)、天府五街(含)、天府大道中段(含)、天华二路(含)、世纪城南路(含)、世纪城路(含)、世纪城东路(含)、科华南路(含)合围区域]内的所有道路行驶。
- 川 A、川 G 货车,每日 7:00 至 9:00、17:00 至 19:30 禁止在三环路(含)至成都绕城高速(G4202,不含)之间区域道路行驶。
- 川 A、川 G 货车,每日 7:00 至 21:00,禁止在三环路(不含)以内区域和高新南区[三环路(不含)、剑南大道(含)、天府五街(含)、天府大道中段(含)、天华二路(含)、世纪城南路(含)、世纪城路(含)、世纪城东路(含)、科华南路(含)合围区域]内的所有道路行驶。
- 以下车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货车、军车、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和中国邮政专用车。
- 凭货车电子通行码通行车辆:确需在禁行区域禁行时段内通行的燃油、燃气货车,按照《2024 年成都市货车电子通行码管理办法》办理相应类型的货车电子通行码后,允许按规定在禁行区域内通行。
- 货车在道路行驶时,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具体指示行驶。
- 其他通行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危化品运输车通行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遇大型活动、道路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应级别启动时及其它情况需调整交通管理措施时,以公安机关发布的相关通告和执勤民警的指挥为准。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和道路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将适时对货车通行的区域和时段等进行调整,并提前向社会公告。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